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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们!发票品名可不是小事,您可得小心啦!

2017-02-20 北京国税

今天,我们要摆一摆发票开具中的发票品名!您遇见过以下情况吗?

情况A:我今天买了点食品,你能给我开办公用品的发票吗?

情况B:对不起,发票开完了!我到旁边超市给你开点日用品吧,比餐饮费好报账!

情况C:你帮我搞点发票,发票品名就写加油费!

看起来是一件很小的事,其实暗含着特别大的风险,以上几个事例往小了说就是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往大了想就是涉嫌虚开发票!发票被税务机关剔除肯定不用说,还要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被移送司法机关,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不信!先看看这个案例:

万州的一户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就因为发票品名问题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15万余元!其实从企业的基本数据来看,该企业纳税申报是比较正常的,而且纳税遵从度也比较高,和同行业相比,税负、购销均价,投入产出和利润率皆为合理!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别着急,我们接着往下看!

该企业生产原材料是直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其次为花椒油,其生产用原材料主要是购进免税农产品“花椒果”,尤其以收购发票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和重庆市国税局2012年2号公告的规定的扣除系数以投入产出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PS:何谓农产品投入产出法进项税额抵扣呢?

指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按照公布的扣除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简单来讲:以前是你开好多抵好多,现在是你卖好多抵好多!

该企业收购业务真实,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而且扣除标准与计算方式也符合要求。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其在收购发票上开具的“花椒果”是“干花椒”还是“鲜花椒”!为什么要对其区分呢?因为干花椒的扣除标准为0.21,鲜花椒的扣除标准为0.68(按照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规定)!

经核实,企业收购的原料花椒为干花椒,但其却按照鲜花椒的标准进行扣除,因此需要对其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补税是肯定的,当然还要加收滞纳金!如果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时候,发票品名不采用“花椒果”此类模糊的字眼,明确写出干花椒和鲜花椒,就不会造成因为发票品名错误承担损失!

所以,小伙伴们!发票品名一定要真实开具、不能采用模糊字眼,如果在开具时对品名有疑问,及时咨询12366或者当地税务机关。


编辑设计:北京国税

来源:重庆国税、重庆万州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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